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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銷售pos機犯法嗎
2、在賣pos機公司上班有風險嗎
3、在銷售pos機公司上班違法嗎
銷售POS機是違法行為,會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以及涉嫌詐騙罪、非法經營罪。
【法律分析】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是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當下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夸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可能有風險,如果是在銷售pos機公司上班,號嗎違法買賣,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使用這些號嗎獲利5000以上,話術存在詐騙,欺騙成分,這些屬于違法,會有風險。希望你所在的POS機公司是一個有手續的正規公司,這樣的話應該是沒有什么風險的,所以說你在工資同時可以提前查詢一下你公司的經營狀況以及是否經營手續完備,謹慎對待這份工作,不要因小失大,后悔莫及。
拓展資料:一、銷售人員多于用POS機費率高,跳碼等理由為客戶更換低費率不跳碼的POS機,在費率低誘惑下,部分用戶失去了理性的判斷。此外,還有部分銷售人員更是冒充,支付公司,總部客服,運營中心等名義,以客戶回訪POS機升級為由,為客戶更換刷卡機。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超50條將入罪《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于6月1號起正式施行。新的司法解釋明確,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等個人敏感信息五十條以上的,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二、POS機是一種多功能終端,把它安裝在信用咔的特約商戶和受理網點中與計算機聯成網絡,就能實現電子資金自動轉賬。它具有支持消費、預授權、余額查詢和轉帳等功能,使用起來安全、快捷、可靠。大宗交易中基本經營情報難以獲取,導入POS系統主要是解決零售業信息管理盲點。按通訊方式分類主要有固定POS機和無線POS機兩種。
三、pos機的使用:1、使用掃描器,掃描讀入該商品的條形碼信息。這時收款機屏幕上可看到所要銷售商品的名稱、數量、價格,同時顧客顯示屏也向顧客顯示其商品價格。2、其他商品可重復以上操作,當同種商品只有一個時,可以直接進行掃描。3、在收款過程中,可以隨時按下小計鍵顯示商品小計的金額。4、當最終銷售確認后,可以按下合計鍵進行收款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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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買賣pos機不犯法。但惡意自己刷卡屬于違規行為,要受到法律追究。提供犯罪工具,經營非法產品也將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 第五十四條 [信用咔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咔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咔,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zheng明騙領的信用咔,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咔,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咔,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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